行政诉讼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01

行政诉讼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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